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企业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办事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事公开,是指集团公司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办事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在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的办事信息,是指除集团公司依法主动公开的办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办事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企业信息。包括集团公司已确认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和集团公司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主动公开以下企业信息:

(一)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人事、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办事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性质、办理时限等。

(五)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六)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七)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

(八)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除本制度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集团公司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企业信息。

第十条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三)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

(四)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五)威宁资产公开竞价交易平台,广西体育中心和广西文化艺术中心各场馆、所辖各学校、酒店、商场、市场、便利店等;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八)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企业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向集团公司申请公开企业信息,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一)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应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二)信息公开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如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集团公司不再处理该项信息公开申请。

(三)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公开企业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南宁市国资委、南宁市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认为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五)收到企业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如需延长法定答复期限的,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办事公开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将所制定的办事公开规章制度、办事公开指南、办事公开目录上报南宁市国资委备案。如经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正。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集团公司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年度报告,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报告的文体形式要符合上级要求。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企业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办事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考评,责任部门或单位完成情况不理想者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集团公司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