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7日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严肃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南宁市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集团公司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应当公开的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未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公开办事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集团公司办事信息的,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分管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分管领导意见公开集团公司办事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办事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